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鴻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07 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於106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3 月22日以 105 年度湖交簡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6 月28日以 105 年度湖簡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0日以10 6 年度審簡字第8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4 案 所處之刑並經本院於107 年1 月12月以107 年度聲字第24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7 日 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6日以 106 年度審簡字第1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 2 案所處之刑並經本院於107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 49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部分) 。受刑人於106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920 號核准假釋,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9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