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867號
SLDM,108,審易,867,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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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鐵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34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高明巍告訴被告陳鐵爐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本院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219 號和解筆錄1 份、本院公務 電話記錄1 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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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