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鄭禮清 鄭長銓 鄭百宏 鄭張春綢 鄭桂芬 鄭光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被 告 莊文益 被 告 佳達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進寶 被 告 永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9 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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