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原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楊新傳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郁霖 被 告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邦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崔積耀律師 池泰毅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新傳經本院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等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鄭郁霖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