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97號
SLDM,107,附民,39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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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新傳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郁霖 
被   告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邦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崔積耀律師
      池泰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新傳經本院
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等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
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鄭郁霖雖經本院諭知無
罪,惟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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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