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薪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號
KLDA,108,簡,8,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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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訴訟代理人 韋郁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償還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請補提本件起訴狀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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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