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訴訟代理人 鄭登峰
訴訟代理人 韋郁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償還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另請補提本件起訴狀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