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3號
KLDV,108,補,43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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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中華民國釣魚生態保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郭煌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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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