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林進聯
原 告 沈士勛
原告 兼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沈明達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
湖簡字第817 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
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