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文炎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2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