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7號
KLDV,108,補,267,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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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文炎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2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2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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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