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7號
KLDV,108,消債清,7,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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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毓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子女李詠淳李姿穎及父親彭超群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 明,並一併說明子女於本件聲請前2年領取社會補助、津貼 (如發電廠補助、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金等)之相關資料 ,並提出其期間、金額及證明;父親之收入(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 提出薪資證明、補助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 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父親彭超群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受扶養之必要)。以及聲請 人及被扶養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三、聲請人應提出於106年3月25日至108年3月24日間(聲請前2 年之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電話費、日常支出、醫療費)之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文 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五、聲請人應陳明居所地之房屋即基隆市○○區○○路000○0號 2 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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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