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周月鳳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
一、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母親周曾寶 貴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母親 周曾寶貴之收入(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財 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補助證明、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連絡方式及住址(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 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