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陳憲富
陳振賢
陳啓東
陳啓文
陳文正
謝陳碧連
陳碧絹
陳素杏
陳振修
陳基蘇
陳諾
童黃梅
前列1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黃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 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 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然 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于恆安老 人長期養護中心之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確實居住 養護中心,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8年6月3日查
訪表附卷可稽,故無聲請公示送達之必要。聲請人就相對人 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