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晴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680,000元,約定自105年05月13日起至112年
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18日止累計544
,129元未給付,其中516,847元為本金;27,282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8年06月12日止累計4,395元未給付,其
中4,094元為消費款;30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晴嵐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516847│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晴嵐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94元│ │6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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