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光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参拾玖萬貳仟参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6月10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新臺幣19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新臺幣6330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
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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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光慶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90940│0000000000│06月 11日 │ │九九 │
│ │元 │135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光慶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94856│0000000000│06月 11日 │ │九九 │
│ │元 │13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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