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896號
KLDV,108,司促,3896,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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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姜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民國(下同)93年05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0,
  000元,約定於100年05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1年01月31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姜修  │自101/02/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89802│     │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姜修  │自101/03/0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9802│     │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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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