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65號
KLDV,108,司促,3565,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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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雙恩 

      劉玫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雙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鄭雙恩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後,債務人劉玫臻應就前開債務負清償責任,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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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