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冠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按月以○‧五計算之違
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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