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11號
KLDV,108,司促,3411,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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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冠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
    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按月以○‧五計算之違
    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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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