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98號
KLDM,108,附民,9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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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 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巫淑徵 
被  告  柯鐙惟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柯鐙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6 月20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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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