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84號
KLDM,108,聲,684,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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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富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富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富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裁定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9月確定,及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於民 國108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30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確定。又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118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其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6年8 月30日入 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及徒刑(有期徒刑1年6月、9月、6月) ,經累進處遇縮刑3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4月27日。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6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 字第1080170774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 ,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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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