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58號
KLDM,108,易,158,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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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進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4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進忠與告訴人徐慧平為前男女朋友關 係,育有一女,目前由被告扶養照顧中。詎被告竟與姓名不 詳之人共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6月間由 該不詳人士,在告訴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裝 設1台GPS追蹤器,以追蹤及蒐集告訴人行蹤,然後於同年月 19日上午8時20分許,被告騎乘機車搭載2人所生女兒,尾隨 告訴人機車至基隆市暖暖區興隆街路口,為告訴人發覺,停 車與其理論20餘分鐘後,雙方各自離去。復於同年月22日上 午8 時許,在告訴人騎乘機車至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市場, 並將機車停在附近騎樓,被告即騎乘機車搭載2 人所生女兒 至該處,在尋獲告訴人機車後,將機車停在對面不遠處等候 ,待告訴人欲騎乘機車離去時,再從對面橫越馬路過來,與 告訴人理論20、30分鐘後,始讓告訴人離去。又於同年月24 日22時5 分許,在告訴人欲騎乘機車自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 七堵後火車站停車場離去時,帶領2 人所生女兒及其與前妻 所生女兒將告訴人攔下理論30餘分鐘後雙方才各自離去。嗣 告訴人自思為何被告對伊行蹤瞭若指掌,懷疑遭人安裝追蹤 器,經於同年月25日將伊使用之機車交付機車維修廠查看, 在機車左下隱密處發理遭安裝GPS 追蹤器,始知悉上情,報 警處理。案經徐慧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3 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 撤回告訴聲請狀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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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