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亮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亮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簡亮宇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8年5 月5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 號住處,飲用啤酒之酒類,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 仍於108年5月6日上午7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108年5月6日上午7時33分許,途 經基隆市○○區○○街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適為警攔詢 而發現其身上有酒味,當場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值 達每公升0.2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簡亮宇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 度值達為每公升0.27毫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8年5月6 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733號卷,第11至13頁、第47至48頁),並有基 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及財團 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確認 單各1 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 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三、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 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高達每公升0.27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
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 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頗有悔改之意,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 富裕;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 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 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 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 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 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 ,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 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 、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 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 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 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 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 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己 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而 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 勿心存僥倖。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良好, 其於108 年5月6日警詢時、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同上偵字 第2733號卷,第11至13頁、第47至48頁),亦有表示悔改之 意,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且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 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被 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 ,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況且喝酒之代價係行政罰及罰鍰 、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 者,豈不是虧大了,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 好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 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 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 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 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 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 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
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 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再者,賺 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不要結交酒肉朋友 ,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 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 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 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 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 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 重來過1 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 ,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 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 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 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不再酒駕受罰害自己,自己可以事 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 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 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 ,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呢?再者,自己要 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 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酒友 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 的自己嗎?自己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酒友、損友出 錢出力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 己的親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辛苦賺錢給自己用, 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平安健康錢,自己切勿貪圖方便、勿心 存僥倖酒後駕車,更不要與自己荷包辛苦錢過不去,若存錢 比喝酒快,錢多存一些給自己,平安健康多給自己一些,自 己不要酒後駕車硬擠進監獄世界,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 ,喝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這條喝酒心蛇會腐蝕自己頭腦 ,毀壞自己的心靈,到頭來得不償失,變成自己終生遺憾, 來不及後悔,實不值得如此為也,日後切勿酒後駕車,自己 給自己一條平安路,亦給大家共享這一條平安路,這樣的觀 念心態行為,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的交通安全來往。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 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