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侯嘉倫
相 對 人 李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案之相對人負 擔,並於108年4月19日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 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 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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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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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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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000元(107.8.22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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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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