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哲榮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
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
正。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按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依前
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
隊、學校追繳之。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並請一併提供通
知被告追繳之函文及被告收受之相關送達證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