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如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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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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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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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瑞邦 │嘉義縣布袋│108年1月1日 │39,800元 │FA2278262 │ │
│ │ │鎮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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