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程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在案,扣除督促程 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 18,3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 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08年5月29日受收上開裁定,然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 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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