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江福得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原 告 蕭綺慧
江修銘
江玟萱
被 告 陳榮豐
陳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共計為15,0
00股(計算式:300,000 2.5 %2 ),每股面額新臺幣(下
同)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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