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64號
CYDV,108,聲,164,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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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世融 
      黃惠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文欽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十六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一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3、4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證人黃町 文到場為證,證述本件相關事實,但因該次庭期並未委外轉 譯,且時間長達2小時半,確切開庭內容實難全部記憶;而 本次庭訊內容與未來本案判決有重大關聯,更為原告對該位 證人表示意見之重要依據,爰聲請拷貝該次光碟。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 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經當日作證之證人黃 町文同意與本件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調取其證述之錄音光碟 ,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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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長軒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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