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莊貴雅
上列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莊國賢之繼承人,聲請人 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 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於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始得依 法繼承,倘前順序仍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尚非繼承人,其 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莊國賢(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8 年4 月1 日死亡,聲請人 莊貴雅為被繼承人之胞姊,係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等情,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繼承 順位在先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莊智偉未合法拋棄繼承,則繼承 順位在後之聲請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 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