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胡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賴新益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應受監宣告之人賴新益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及得前往接受精神鑑定之醫院及時間。
二、提出賴新益最近親屬即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及出
具親屬系統表。
三、提出賴新益前述親屬之同意書(應由前述仍在之親屬簽名或
用印),內容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鄭榮達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