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102號
CYDV,108,監宣,10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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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胡宜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賴新益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應受監宣告之人賴新益精神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及得前往接受精神鑑定之醫院及時間。
二、提出賴新益最近親屬即其父、母、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及出
  具親屬系統表。
三、提出賴新益前述親屬之同意書(應由前述仍在之親屬簽名或
  用印),內容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鄭榮達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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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