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號
CYDV,108,消債更,3,201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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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108年度消債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佩玉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婉菁 
      黃杰楠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蘇鈺雅 
      黃家洋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債 權 人 陳永祥 
      羅張媖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 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 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 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 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 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者,且依前揭規定請求協商而協商不能成立時,始 得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則若債務人雖依前揭規 定請求協商而協商不能成立,債務人雖非不得向本院聲請更 生或清算,但債務人若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者,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 形不能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條例第8 條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對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南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負有新臺幣(下同)1, 411,586 元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聲 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華南銀行進行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 ,惟債權人均未出席調解,亦未給予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 成立(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107年民調字第115號調解事 件),聲請人客觀上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對於華南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負有1, 411,586 元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 書面向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 華南銀行進行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華南銀行僅以函文陳 報聲請人提出每月僅能負擔還款5,000 元之方案與臺灣省最 低生活費扣除後可負擔繳款金額差異甚大,無法認同達成調 解協議,請裁示調解不成立云云,且債權人均未出席調解, 亦未給予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 料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華南銀行108年4月23日消債



事件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
四、又查聲請人雖主張對於華南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負 有1,411,586 元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惟依聲請人陳報、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 記載及債權人分別陳報債權(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如 下:華南銀行之債權為655,936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為640,099 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為117,770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496,5 85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48,606元、新榮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甲○○之債權為17,000元、乙 ○○○之債權為159,110元,合計2,145,106元(含利息、違 約金)。綜上,足認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確實未逾1,200萬元。
五、聲請人主張前任職於健喬信元醫藥生技有限公司、優龍股份 有限公司,自105年1月至12月收入為926,445 元、106年1月 至12月為810,197 元,目前任職於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收入47,394元,有2014年份日產汽車一輛,業據聲 請人自陳,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昇橋健康 事業有限公司薪資及獎金明細、存摺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附卷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 人105、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除上開2014年份之車輛外,名下尚有1982年份福 特六和汽車一輛及投資一筆,財產總額5,980 元。本院審酌 聲請人106年度所得為824,992元,107年1月薪資39,444元、 107年2月至4月每月薪資47,000 元、107年5月至12月每月薪 資49,000元,107年度第二期至第五期獎金共131,030元【計 算式:18,615元+38,708元+39,032元+34,675元=131,03 0元】,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合計為1,528,466 元【計算式:824,992元+39,444元+(47,000元×3個月) +(49,000元×8個月)+131,030元=1,528,466 元】,每 月平均收入為63,686 元【計算式:1,528,466元÷24個月= 63,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每月收入應以63,6 86元為計算標準。
六、聲請人復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4,500 元、交 通費3,000元、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933 元、房租6,000元、 水電瓦斯費1,500 元、勞保費962元、健保費644元、電話費 1,000元、汽車貸款9,000元、雜支1,500元、汽車維修費1,5 00元、父親扶養費6,000元、子女扶養費10,000元,共計46, 539元,經查: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在使陷於經濟上困 境之消費者,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 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幫助債務人保持其 舊有之生活水平,故債務人果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等情事,其生活程度自應受相當之限制,以維持一 般人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為準,否則對債權人即屬不公。(二)聲請人主張膳食費每月支出4,500 元,此部分雖未據提出 相關單據以資參佐,然本院審酌飲食確為每日必要支出, 該金額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主張因從事藥廠業務,需駕車拜訪客戶接洽藥品買 賣事宜,每月支出交通費即油資3,000 元、汽車燃料費及 牌照稅933元、汽車維修費1,500元,並提出加油站電子發 票證明聯、汽車保養中心工作維修單、汽車保險單為證, 惟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之收據因遺失未能提供。本院審酌 聲請人之工作性質,上開項目核屬必要費用,准予認列, 交通費、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部分,金額均屬合理,應予 准許,惟汽車維修費1,500元部分,聲請人僅提出107年10 月5 日更換輪胎之汽車保養中心工作維修單,無法證明聲 請人每月汽車維修費需高達1,500 元,本院考量聲請人因 工作性質使用車輛較頻繁,認汽車維修費每月以1,000 元 為適當,逾此部分應予剔除;聲請人又主張每月汽車貸款 13,226元,扣除公司補助,每月支出9,000 元,有匯款單 及繳款證明為證,然此為取得車輛所有權之對價,非為必 要性之生活費用,自不得列入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四)聲請人主張目前係向前夫租屋居住,每月支出房租 6,0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均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業據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水費繳費明細、電費繳費明細、液化 石油收據等為證,經核此部分均屬生活必要費用,且金額 約略相符,應予准許。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勞保費962元、健保費644元,並提出 薪資明細為證,堪信真實,應予准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 出電話費1,000 元,並提出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繳費收訖 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單為證,觀之上開單 據,係包含光世代+MOD專案月費,本院審酌光世代+MOD 原非生活所必要,且聲請人已負有債務,為償還債務,本 應必須經歷償債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故此部分應酌 減為每月600 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非屬必要支出,不予 准許。聲請人又主張每月支出雜支1,500 元,雖未提出相 關單據供參佐,惟本院審酌日常生活上確有購買日用品或 臨時狀況支出之必要,衡諸常情,確實有此雜支費用之必



要,以供聲請人購買日常用品或臨時狀況之使用,且金額 尚屬合理,故准予提列。
(六)聲請人又主張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6,000 元,其父親每月 領取國保年金4,275 元,並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父親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為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 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 序,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 法第1114 條第1項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父親為38年8月生,目前69 歲,已 逾法定退休年齡,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信確有不能維持生 活情事,惟聲請人目前既已負有鉅額債務,為償還債務, 本應樽節開支,因此聲請人父親受扶養費用應參酌財政部 賦稅署公告107 年度70歲以下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元,每人每月扶養費用7,333 元計算,於扣除聲請人父親 所領取之國保年金4,275 元,扶養費由聲請人及其姊二人 分擔,每人應分擔金額為1,529元【計算式:(7,333元- 4,275元)÷2人=1,529元】,逾此金額則不應准許。(七)聲請人主張其已離婚,並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 與前夫負擔,平均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及學雜費等10,000 元,並提出戶籍謄本、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繳費收訖單、 科技大學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收據、107學年度第一 學期宿舍費收據為證,其餘生活費則無單據可供參佐。按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 ,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 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 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08 4條第2項、第1089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女負扶養之義務,非僅係法定義務,亦屬人倫之常。查聲 請人長女為89年4 月生,目前為19歲,仍就學中,為未成 年人,亦無財產,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經 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收據,其女兒每月手機費 375 元、107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56,974元、107學年度第一 學期宿舍費15,500元,平均每月支出12,454元【計算式: 375元+(56,974元+15,500元)÷6個月=12,454元】, 而聲請人就其女兒生活費部分並未列舉其項目金額,審酌 聲請人既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聲請更生之必要, 則其生活程度自應受相當限制,而應以一般人之最低生活 水準為考量,則聲請人女兒之生活費(膳食費、購買文具



、日常用品等)以5,500 元為宜,故聲請人女兒每月扶養 費為17,954 元【計算式:12,454元+5,500元=17,954元 】,與前配偶分擔後,聲請人應負擔部分為8,977 元【計 算式:17,954元÷2人=8,977元】,逾此部分不予認列。(八)綜上,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合計為31,1 45元【計算式: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3,000元+汽車燃 料費及牌照稅933 元+汽車維修費1,000元+房租6,000元 +水電瓦斯費1,500元+勞保費962元+健保費644 元+電 話費600 元+雜支1,500元+父親扶養費1,529元+子女扶 養費8,977元=31,145元】。
七、基上所述,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扣除前揭不得提 列之費用,應以每月31,145元為適當,以聲請人每月收入63 ,686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餘32,541元可供清償債務 ,因最大債權銀行華南銀行未提出清償方案,若金融機構及 非金融機構均比照分180期、0利率之最優惠清償方案,則聲 請人每月須還款11,917元【計算式:2,145,106元÷180期= 11,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聲請人上開餘額32,541元 尚足以負擔每月還款11,917元;退步言,縱以6 年、分72期 清償計算,聲請人每月須還款29,793元【計算式:2,145,10 6 元÷72期=29,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聲請人上開 餘額亦足以負擔。況且,聲請人之債務總額2,145,106 元( 含利息、違約金),聲請人61年9 月23日生,現年47歲,距 離勞動基準法之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8年,應可負擔72期 或180 期之清償方案,因此聲請人並無不能負擔之情事,是 聲請人之清償能力在客觀上並非完全的欠缺,難認聲請人有 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主張 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自非可採, 應認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不 合,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駁 回其更生之聲請。
八、本件未符合更生聲請要件,應予駁回其更生聲請,是聲請人 一併聲請本院應對其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即無必要,應併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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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