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1號
CYDV,108,建,11,201906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明政 
被   告 蕭麗娟即尚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212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38,41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 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為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
福圓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