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敬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0日108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霈蓁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千5百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