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8號
CYDV,108,司拍,68,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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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代 理 人 許宏吉律師

相 對 人 陳巧欣 


債 務 人 屹辰多煤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菀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 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 院94年度臺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藉以擔保債務人屹辰多煤體國際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積欠聲 請人票款22,069,056元,並約定分期償還,惟債務人屆期未 依約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司調字第5398號 調解程序筆錄、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於108年5月14日 具狀異議稱與聲請人並無實際債權存在,設定抵押權等相關 事件因涉有不法已由法務部調查局查證中云云,惟非訟法院 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 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 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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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育人│ │566-17 │504.50 │50分之2 │ │
├──┼───┼────┼──┼───┼─────┼────────┼───────┼──────┤
│002 │嘉義市│ │育人│ │566-29 │76.20 │全部 │ │
├──┼───┼────┼──┼───┼─────┼────────┼───────┼──────┤
│003 │嘉義市│ │育人│ │566-45 │13.84 │86分之2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突 │ │合 │主要建│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出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一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層 │ │計 │ │積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及用途│ │位│ │ │
├──┼──┼────┼────┼────┼──┼──┼──┼──┼──┼──┼───┼──┼─┼──┼──┤
│001 │684 │嘉義市大│嘉義市育│住房、梯│43.6│43.6│28.6│18.5│ │134.│陽台 │21.8│平│全部│ │




│ │ │同路635 │人段566-│間、鋼筋│2 │2 │9 │7 │ │50 │ │6 │方│ │ │
│ │ │巷3弄1號│29地號 │混凝土造│ │ │ │ │ │ │ │ │公│ │ │
│ │ │ │ │、3層樓 │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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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屹辰多煤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