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950號
CYDV,108,司促,4950,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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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鍾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7,591元 ,及其中
  1,591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
  之利息;㈡34,391元,及其中28,891元自民國102年2 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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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