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37號
債 權 人 黃錦珍
債 務 人 黃振福即黃平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新發即黃平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小玲即黃平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姿綺即黃平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黃平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 及自民國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黃平和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