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8號
原 告 蔡孫月端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許月子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儷樺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聰旭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莞如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王幸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哲瑋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美惠
林鐘明
林春龍
林登添
李清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錡
被 告 陳輝政
陳修
李水岸
李耀明
李福明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章
上一人及被告李清田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林土樹
林文裕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土樹
被 告 陳雍明
陳良誠
蔡振能
被 告 林文欽
林文發
林建豐
林家豪
蔡東霖
林世清
林錦村
林錦龍
蔡豊明
林明泰
蔡振文
蔡福祥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秀琴
被 告 陳吳玲銓
蔡承澤
林雍斌
林建亨
蔡德發
蔡宗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月娥
被 告 林陳吟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福頻即林𣮤之繼承人
謝林秀琴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雅菁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彥廷即林𣮤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唐莉娜
被 告 蔡福龍即蔡林金鳳、謝蔡秋月、蔡秋霞、蔡秋絨、
蔡妮蓁、蔡美華、蔡汶庭、蔡福星之承當訴訟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確定(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422號),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當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 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 受理,被告李文章因無力支付鑑定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准予訴訟救助,原告不服准予訴訟救 助之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 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本院因而代墊鑑定費用新臺 幣(下同)45,000元。又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業經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按附表示負擔,以上事實業經調閱上開案 卷查核無誤(該卷卷三第233、235、249、251頁)。故兩造 應負擔本院所代墊鑑定費用45,000元,應依附表所示負擔。 從而,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金額計算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兩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
│編號│當事人 │45,000元應負擔│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 │
│ │ │訴訟費用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蔡孫月端 │3/20 │6,750元 │
├──┼───────┼───────┼────────────┤
│ 2 │許月子、林莞如│公同共有1/50 │連帶負擔900元 │
│ │、林儷樺、林聰│ │ │
│ │旭(上4人為林 │ │ │
│ │順立之承受訴訟│ │ │
│ │人)、王幸、林│ │ │
│ │婉鈴、林妙鈴、│ │ │
│ │王美鈴、林哲瑋│ │ │
│ │(上5人為林順 │ │ │
│ │鐵之承受訴訟人│ │ │
│ │)、劉林美惠(│ │ │
│ │全部被告均繼承│ │ │
│ │自林水來) │ │ │
├──┼───────┼───────┼────────────┤
│ 3 │蔡福龍 │3/80 │1,688元 │
├──┼───────┼───────┼────────────┤
│ 4 │林鐘明 │2/150 │600元 │
├──┼───────┼───────┼────────────┤
│ 5 │林春龍 │2/75 │1,200元 │
├──┼───────┼───────┼────────────┤
│ 6 │財團法人榮民榮│5/600 │375元 │
│ │眷基金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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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登添 │1/20 │2,250元 │
├──┼───────┼───────┼────────────┤
│ 8 │林福頻 │9/200 │2,025元 │
├──┼───────┼───────┼────────────┤
│ 9 │林彥廷 │9/200 │2,025元 │
├──┼───────┼───────┼────────────┤
│ 10 │李清田 │1/60 │750元 │
├──┼───────┼───────┼────────────┤
│ 11 │陳雍明 │1/60 │750元 │
├──┼───────┼───────┼────────────┤
│ 12 │陳良誠 │1/60 │750元 │
├──┼───────┼───────┼────────────┤
│ 13 │林錦村 │1/60 │750元 │
├──┼───────┼───────┼────────────┤
│ 14 │林錦龍 │1/60 │750元 │
├──┼───────┼───────┼────────────┤
│ 15 │陳吳玲銓 │1/60 │750元 │
├──┼───────┼───────┼────────────┤
│ 16 │陳輝政 │1/40 │1,125元 │
├──┼───────┼───────┼────────────┤
│ 17 │林明泰 │1/40 │1,125元 │
├──┼───────┼───────┼────────────┤
│ 18 │蔡承澤 │1/40 │1,125元 │
├──┼───────┼───────┼────────────┤
│ 19 │蔡宗憲 │1/40 │1,125元 │
├──┼───────┼───────┼────────────┤
│ 20 │陳修 │3/60 │2,250元 │
├──┼───────┼───────┼────────────┤
│ 21 │蔡德發 │1/120 │375元 │
├──┼───────┼───────┼────────────┤
│ 22 │林雍斌 │1/120 │375元 │
├──┼───────┼───────┼────────────┤
│ 23 │林建亨 │1/120 │375元 │
├──┼───────┼───────┼────────────┤
│ 24 │李水岸 │1/240 │188元 │
├──┼───────┼───────┼────────────┤
│ 25 │李耀明 │1/240 │188元 │
├──┼───────┼───────┼────────────┤
│ 26 │李福明 │1/240 │188元 │
├──┼───────┼───────┼────────────┤
│ 27 │李文章 │1/240 │188元 │
├──┼───────┼───────┼────────────┤
│ 28 │林土樹 │2/80 │1,125元 │
├──┼───────┼───────┼────────────┤
│ 29 │林文裕 │2/80 │1,125元 │
├──┼───────┼───────┼────────────┤
│ 30 │蔡振文 │1/80 │563元 │
├──┼───────┼───────┼────────────┤
│ 31 │蔡振能 │1/80 │563元 │
├──┼───────┼───────┼────────────┤
│ 32 │蔡東霖 │1/80 │563元 │
├──┼───────┼───────┼────────────┤
│ 33 │林文欽 │3/160 │844元 │
├──┼───────┼───────┼────────────┤
│ 34 │林文發 │3/160 │844元 │
├──┼───────┼───────┼────────────┤
│ 35 │林建豐 │3/160 │844元 │
├──┼───────┼───────┼────────────┤
│ 36 │林家豪 │3/160 │8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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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林世清 │3/40 │3,375元 │
├──┼───────┼───────┼────────────┤
│ 38 │蔡豊明 │3/80 │1,688元 │
├──┼───────┼───────┼────────────┤
│ 39 │蔡福祥 │3/80 │1,68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