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08年度,18號
CYDV,108,他,18,201906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8號      
原   告 蔡孫月端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許月子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儷樺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聰旭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林莞如即林順立之承受訴訟人  

      王幸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婉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哲瑋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鈴即林順鐵之承受訴訟人

      劉林美惠
      林鐘明 
      林春龍 
      林登添 
      李清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錡 
被   告 陳輝政 

      陳修  
      李水岸 
      李耀明 
      李福明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章 
上一人及被告李清田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林土樹 
      林文裕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土樹 
被   告 陳雍明 
      陳良誠 
      蔡振能 

被   告 林文欽 

      林文發 
      林建豐 
      林家豪 
      蔡東霖 

      林世清 
      林錦村 
      林錦龍 
      蔡豊明 
      林明泰 
      蔡振文 
      蔡福祥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秀琴 
被   告 陳吳玲銓
      蔡承澤 
      林雍斌 
      林建亨 
      蔡德發 
      蔡宗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月娥 
被   告 林陳吟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福頻即林𣮤之繼承人

      謝林秀琴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雅菁即林𣮤之繼承人

      林彥廷即林𣮤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唐莉娜 

被   告 蔡福龍即蔡林金鳳、謝蔡秋月、蔡秋霞、蔡秋絨、
      蔡妮蓁、蔡美華、蔡汶庭、蔡福星之承當訴訟人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判決確定(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422號),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當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 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 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 受理,被告李文章因無力支付鑑定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准予訴訟救助,原告不服准予訴訟救 助之裁定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 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本院因而代墊鑑定費用新臺 幣(下同)45,000元。又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業經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按附表示負擔,以上事實業經調閱上開案 卷查核無誤(該卷卷三第233、235、249、251頁)。故兩造 應負擔本院所代墊鑑定費用45,000元,應依附表所示負擔。 從而,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金額計算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兩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
│編號│當事人 │45,000元應負擔│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 │
│ │ │訴訟費用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蔡孫月端 │3/20 │6,750元 │
├──┼───────┼───────┼────────────┤
│ 2 │許月子、林莞如│公同共有1/50 │連帶負擔900元 │
│ │、林儷樺、林聰│ │ │
│ │旭(上4人為林 │ │ │
│ │順立之承受訴訟│ │ │
│ │人)、王幸、林│ │ │
│ │婉鈴、林妙鈴、│ │ │
│ │王美鈴、林哲瑋│ │ │
│ │(上5人為林順 │ │ │
│ │鐵之承受訴訟人│ │ │
│ │)、劉林美惠(│ │ │
│ │全部被告均繼承│ │ │
│ │自林水來) │ │ │
├──┼───────┼───────┼────────────┤
│ 3 │蔡福龍 │3/80 │1,688元 │
├──┼───────┼───────┼────────────┤
│ 4 │林鐘明 │2/150 │600元 │
├──┼───────┼───────┼────────────┤
│ 5 │林春龍 │2/75 │1,200元 │
├──┼───────┼───────┼────────────┤
│ 6 │財團法人榮民榮│5/600 │375元 │
│ │眷基金會 │ │ │
├──┼───────┼───────┼────────────┤
│ 7 │林登添 │1/20 │2,250元 │




├──┼───────┼───────┼────────────┤
│ 8 │林福頻 │9/200 │2,025元 │
├──┼───────┼───────┼────────────┤
│ 9 │林彥廷 │9/200 │2,025元 │
├──┼───────┼───────┼────────────┤
│ 10 │李清田 │1/60 │750元 │
├──┼───────┼───────┼────────────┤
│ 11 │陳雍明 │1/60 │750元 │
├──┼───────┼───────┼────────────┤
│ 12 │陳良誠 │1/60 │750元 │
├──┼───────┼───────┼────────────┤
│ 13 │林錦村 │1/60 │750元 │
├──┼───────┼───────┼────────────┤
│ 14 │林錦龍 │1/60 │750元 │
├──┼───────┼───────┼────────────┤
│ 15 │陳吳玲銓 │1/60 │750元 │
├──┼───────┼───────┼────────────┤
│ 16 │陳輝政 │1/40 │1,125元 │
├──┼───────┼───────┼────────────┤
│ 17 │林明泰 │1/40 │1,125元 │
├──┼───────┼───────┼────────────┤
│ 18 │蔡承澤 │1/40 │1,125元 │
├──┼───────┼───────┼────────────┤
│ 19 │蔡宗憲 │1/40 │1,125元 │
├──┼───────┼───────┼────────────┤
│ 20 │陳修 │3/60 │2,250元 │
├──┼───────┼───────┼────────────┤
│ 21 │蔡德發 │1/120 │375元 │
├──┼───────┼───────┼────────────┤
│ 22 │林雍斌 │1/120 │375元 │
├──┼───────┼───────┼────────────┤
│ 23 │林建亨 │1/120 │375元 │
├──┼───────┼───────┼────────────┤
│ 24 │李水岸 │1/240 │188元 │
├──┼───────┼───────┼────────────┤
│ 25 │李耀明 │1/240 │188元 │
├──┼───────┼───────┼────────────┤
│ 26 │李福明 │1/240 │188元 │
├──┼───────┼───────┼────────────┤
│ 27 │李文章 │1/240 │188元 │




├──┼───────┼───────┼────────────┤
│ 28 │林土樹 │2/80 │1,125元 │
├──┼───────┼───────┼────────────┤
│ 29 │林文裕 │2/80 │1,125元 │
├──┼───────┼───────┼────────────┤
│ 30 │蔡振文 │1/80 │563元 │
├──┼───────┼───────┼────────────┤
│ 31 │蔡振能 │1/80 │563元 │
├──┼───────┼───────┼────────────┤
│ 32 │蔡東霖 │1/80 │563元 │
├──┼───────┼───────┼────────────┤
│ 33 │林文欽 │3/160 │844元 │
├──┼───────┼───────┼────────────┤
│ 34 │林文發 │3/160 │844元 │
├──┼───────┼───────┼────────────┤
│ 35 │林建豐 │3/160 │844元 │
├──┼───────┼───────┼────────────┤
│ 36 │林家豪 │3/160 │844元 │
├──┼───────┼───────┼────────────┤
│ 37 │林世清 │3/40 │3,375元 │
├──┼───────┼───────┼────────────┤
│ 38 │蔡豊明 │3/80 │1,688元 │
├──┼───────┼───────┼────────────┤
│ 39 │蔡福祥 │3/80 │1,688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