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暉橋
上 訴 人 蘇明堇
蘇藏烈
蘇藏熙
蘇藏富
蘇薪艷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蘇福記之財產現有
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922、968、970、1067、1068、1069、1070
地號,其面積分別為462、567、19、6、63、38、191平方公尺,
且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有土地
謄本可證。依此核定本件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4,228,000元【
18000(462+567+19+6+63+38+191)】,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337,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