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4號
CYDV,107,重訴,44,2019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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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暉橋 
上 訴 人 蘇明堇 
      蘇藏烈 
      蘇藏熙 
      蘇藏富 
      蘇薪艷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蘇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係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而祭祀公業蘇福記之財產現有
嘉義縣朴子市鎮安段922、968、970、1067、1068、1069、1070
地號,其面積分別為462、567、19、6、63、38、191平方公尺,
且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此有土地
謄本可證。依此核定本件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4,228,000元【
18000(462+567+19+6+63+38+191)】,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337,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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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