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謝秀玲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訴訟代理人 黃順仁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清元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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