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7號
CYDV,106,醫,7,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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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莉雯 

      蔡秉佑 
兼上列二人
兼法定代理 蔡坤叡 

上 訴 人 黃燦然 
      呂鈴蘭 
被上訴人  楊政達 
      黃榛家(即黃楓茹)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姚維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人黃莉雯蔡秉佑蔡坤叡黃燦然呂鈴蘭,分
別核定為新臺幣1,609,000 元、500,000 元、2,103,533 元、20
0,000 元、200,000 元,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8,
100 元、32,833元、3,150 元、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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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