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翁榮聰
被 告 林恭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恭緯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因被 告林恭緯已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死亡,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 決不受理,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林恭緯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二、至於原告對於趙祖鞍、孫德豪提起附帶民事部分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