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戊堃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本院於民
國108年5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戊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李戊堃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親自 收受本院108年度選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正本,並於1 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 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