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順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順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順元前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訴字第159 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