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25號
CYDM,108,聲,525,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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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
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宗倫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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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