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56號
CYDM,108,易,456,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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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柔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7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柔眞明知其配偶蕭○○王紀麟所購 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係由蕭仁泰使用, 並停放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附近,尚未過戶。陳柔眞 因積欠林梵韡房租且蕭○○入監服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委託不知情之林梵韡張順凱盧竹(上開3 人均另 為不起訴處分)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駛離該 處並出賣變現,經林梵韡張順凱盧竹應允後,於民國10 8 年3 月19日凌晨4 時40分許,由盧竹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林梵韡張順凱至嘉義市○區○○路00 0 號附近,由林梵韡張順凱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 字螺絲起子,以破壞鎖頭之方式,竊取蕭○○所有停放於上 址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得手後由林梵韡駕 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行駛至嘉義縣○○鄉○○村○○○0 號, 將自用小客貨車出售給榮豐汽車商行,並將賣車款項抵償陳 柔眞所積欠之房租債務。嗣經上開車輛登記名義人王紀麟發 現報警,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 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被 告陳柔眞為告訴人蕭○○之配偶,業據告訴人蕭○○警詢證 述在卷,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 上開所為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犯行, 依同法第324 條第2 項規定,自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蕭仁 泰既已於108 年6 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考,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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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