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88號
CYDM,108,易,388,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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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惠
      余麗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3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秀惠余麗雲係前姑嫂關係,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兩人於民 國107年10月13日下午4時10分許,因事起口角,竟互相基於 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余 麗雲以手推黃秀惠後,黃秀惠以手抓余麗雲雙手反擊,並在 余麗雲掙扎後,黃秀惠以單手抓住余麗雲頭髮,兩人進而以 腳互踢之方式互毆,致黃秀惠受有右側前臂挫傷、擦傷、腹 壁挫傷、左側足部挫傷、左第四近端趾骨骨折之傷害;余麗 雲則受有頭皮部挫傷、腹壁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手肘 挫傷、左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秀惠余麗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 黃秀惠余麗雲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憑,是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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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