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謝利昌
被 告 張栩洋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272 號(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730
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72 號被告張栩洋過失傷害案件, 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謝利昌已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