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玟潔
陳韋潔
陳柏瑋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原 告 林何美蓮
被 告 馬石春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玟潔等人對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之被告馬石 春美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