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8號
CYDM,108,交重附民,18,201906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文壽
      賴柔杏
      張晨歆
      張立亭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熙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張秀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