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8號
NTDV,108,司聲,38,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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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相 對 人 林錦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9號停 止執行裁定,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供新臺幣207,580元為擔保後,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而終 結前,暫予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611號執行事件就位 於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案 。茲因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業已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本院代 為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 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裁 定、本院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4年度聲字 第89號、105年度存字第89號、104年度訴字第538號、107年 度司聲字第65號卷宗審閱屬實。而本院代為通知相對人行使 權利之書函,已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 書1紙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 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 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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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