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46號
NTDV,108,司促,344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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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司亞克 

債 務 人 司文輝 

債 務 人 司松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司亞克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司
  文輝、司松麗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
  合計借款本金322,1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司亞克自民國108年03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23,17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司文輝、司
  松麗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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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