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16號
NTDV,108,司促,3116,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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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簡騰騏即簡太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騰騏即簡太郎於民國9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
  款3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1日止累計1,170,430
  元正未給付,(其中301,696元為本金, 866,103元為利息,
  2,6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簡騰騏即簡太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1日止累計359,266
  元正未給付,其中96,536元為消費款;262,730元為循環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簡騰騏即簡│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6,536│太郎   │月22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騰騏即簡│自民國108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1,69│太郎   │月22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6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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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